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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了!今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有变。
随着各地社保调基工作的逐渐开展,近期,重庆、浙江两地发文明确 2023 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有变,调整为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赶紧跟会计菌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税务局最新通知
2023 年 7 月 1 日正式执行
6 月 15 日,浙江省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社厅等多部门联合发布明确将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优化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
抓重点:
一、该公告主要调整了什么?
优化前的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后,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优化后的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我省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 15 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
这里用大白话给大家解释一下:
1、实行自行申报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后,员工参保、申请待遇支付等仍向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申请办理。
2、社保缴费基数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其中社保缴费基数仍跟之前一样,根据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和浙江省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其中每月 15 号之前应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申报社保费并缴纳。
三、哪些人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
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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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局社保费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6 月 16 号,重庆市税务局、财政局、人社局也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通知中明确自2023 年 7 月 1 日起,现行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方式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一、优化调整申报缴纳流程内容包括哪些?
具体范围是: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
二、如何进行申报缴纳?
1、用人单位每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2、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3 年已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年度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无需重新申报;还未申报的,自2023 年 7 月 1 日起向税务部门申报。
3、用人单位补缴 2023 年 7 月 1 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特殊情形缴费,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申报缴纳渠道有哪些?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业务。
社保费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这几类企业请注意
一、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的单位要注意了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每个地方不一样。如果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
以前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申报基数的单位需要主要,个税申报基数税务局是有的,两者一对比,差异过大,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补缴的可能性很大。
二、拒交社保费的企业要注意了
要知道,税务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专业税收团队,征收能力强大,金税三期工程能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缴效率。
税务部门核定了企业申报基数和期限,就将按照税种的申报严格管控,延期申报,不申报,都将影响企业信用。
三、调整费用结构,使部分薪酬不划归为工资收入,不缴纳社保
如工资 8000,拆分成 5000+3000,其中 3000 定义为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对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所给予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而以上方式发放的 " 生活困难补助 " 应该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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